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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耕新能源锂电池专家的发明专利陷谜团发布日期:2025-04-14 21:23    点击次数:103

【法院调解书现“双版本”】

周金平称个人投资研发的新能源锂电池技术的“非职务发明专利”,在获得政府科技成果奖励资金后,却被他人一纸诉状到法院陷入"专利权属纠纷"的困境。他人起诉的是“专利权属纠纷“,调解书却将案件性质变更成了“股权转让"。围绕该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调解书,不仅出现了两份结论相反的不同版本,更牵涉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存疑。当事法官称“依此进行调解”,省级检察院指令异地重审后也明确指令法院监督庭进行立案纠错,这场科技发明专利的争夺战,背后隐藏着多少的治理隐患?

一、事件背景:专利研发、权属争议与司法介入

2007年,身有500万拆迁应收款还未如期拿到的常州企业家周某,成功发明了新能源锂电池的一致性技术,并且已经申报国家发明专利,并能得到国家科技部的科技专项资金支持。当事人周某称在黄某表示自己有国土局的关系,可以帮助周某要回拆迁款,只要签署一份假的拆迁款转让就能要回,可拆迁款要回后却被黄某都还上了赌债,后周某又再度只能按黄某所说再签署一份“专利转让协议”,黄某表示拿到科技资金下来后就还给他,可科技资金下来后却未见一分钱踪影。

原告公司系黄某为申报科技资金于2007年注册;而周某自1989年起一直任职于自己的公司,并非原告公司的员工。此外,在所谓的“专利转让协议”中也明确约定了 “周某自愿将自己拥有的专利”,是属于他周某自己拥有的“非职务发明”;在专利技术研发的过程中,使用的工具、原材料、资金的来源等均来自周某个人,包括自行设计的图纸、委托第三方的加工费用、自费购买的所有实验材料等。

刊登在常州日报上的【我市2013十大知识产权案例】却写着五:【法院认为该专利属职务发明,单位为专利权人,并依次进行调解】。称周某在研发期间与公司存在“隐名股东”。但周某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,原告公司为黄某个人的独资企业,根本无独立的研发团队,且成立时间晚于专利研发的启动阶段。此外,其指控黄某企业注册资金信息存疑、注册信息存在需要核实,企业申报资金的使用流向更存在异常,相关科技部门的高职人员也因受黄某贿赂而受到处理。

2011年,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,庭长白某主持调解,案件从起诉状的“专利权属纠纷”转变成了“股权转让”,也转变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需要周某支付数千万元的“股权转让款”,并要承担原告公司的巨额债务及科技贷款资金。【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】第九条:调解书超出诉讼请求的,又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,未按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,以规避法律,逃避诉讼费用为目的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调解,不应存在法律效力。

二、核心矛盾:法院证据与调解结果的直接冲

根据法院庭审记录,以及当事人陈述,涵盖企业性质、人员关系、研发过程等关键信息,均有疑点且指向专利为:周某个人发明。例如:原告公司为2007年成立的法人独资企业,周某非其员工,且同时担任多家机构技术专家;专利研发工具、原材料、设计图均为周某个人筹备,与原告公司无资金或资源的关联;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、材料采购费用均由周某自行承担;“专利权转让协议”也明确写明是自己拥有的“非职务发明”,约定专利权归属是周某。

然而,调解书未对上述证据进行实质性回应,亦未解释为何采信原告主张,而是直接转向“股权转让”,要求周某承接原告公司债务。据当事人周某陈述,调解过程中他曾被告知“需考虑已有项目审批影响”而无奈接受条款。此外,调解书未写明事实依据,仅以“双方自愿”为由结案,但法院庭审记录显示周某多次反对调解方案。

三、法律程序争议:调解合法性遭多重质疑

1. 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原告诉讼请求为“确认专利权属归原告”,但调解书涉及“股权转让”及债务承担,属于财产案件。不但超出原存在重大司法程序违法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,更在不变更诉讼请求、不补交诉讼费的情况下制作法律文书,效力存在法律争议。

2. 调解书未写明事实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调解书应载明案件基本事实。然而,本案调解书未提及“职务发明”或“非职务发明”的认定依据,回避庭审证据目录中的矛盾点。周某质疑,司法机关回避事实认定是为掩盖程序漏洞。

3. 第三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不足调解书显示,2012年原告公司关联方“常州华日升道路设施有限公司”申请加入诉讼,但未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或补交费用。根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,未补交费用应按撤诉处理,但法院仍将其列为第三人,进一步加剧程序的混乱。

4. 同一事实存在矛盾法律文书周某称,原告利用同一案号出现的两份内容冲突的调解书规避债务,其中一份要求执行专利,另一份则转为“股权转让”。还有加盖公章的证据目录,案件存在多份不同内容的法律文书应启动再审程序纠错,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未予以应有的文本回应。

四、当事人申诉历程与监督程序进展缓慢

自2011年调解书生效后,周某先后向江苏省人大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数十次申诉,指控黄某"涉嫌诈骗、存在资金不当使用行为"及法官白某"调解流程合规性存在争议"。2018年,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异地:扬州市检察院重审,2019年扬州市检察院重审认定存在“违规操作嫌疑”,江苏省检察院指令常州中院监督庭立案。

2023年4月,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已经立案,是法院对生效民事案件认为确有错误案件的纠错程序。按照规定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,但截至2023年7月,法院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。周某多次联系监督庭承办张某,被告知:领导不作出任何书面文字材料答复、不通知、不电话。

周某提出三项核心诉求:立即审查法律文书程序合法性,重新认定专利归属;追查诉讼费漏缴、突破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调解等问题;撤销强加于己的债务,当事人要求对审判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行为。

五、公众期待:司法纠错与程序正义的回归

此案引发公众对司法系统提升透明度的关注。若已有证据与调解结果直接冲突,司法机关有义务启动再审程序厘清事实。此外,周某认为原告公司以非常规方式获取国家科技资金、法官未按照正规流程调解、程序遗漏无法解决其冤屈等问题,当事人已通过法定渠道提出监督申请机构介入核查。

周某表示,其诉求并非否定司法权威,而是希望回归国家的法律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审判原则。此案若能妥善处理,或将成为司法案件审查时效性问题、重建司法公信力的契机。

(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,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,侵权请联系更改。)